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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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根据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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