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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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由水利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告。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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