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天津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对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四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到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许可证。第五条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具备与其申请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下列条件:(一)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资金、场所、技术、设施:(二)专业技术人员:(三)污染防治能力:(四)预防和处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污染事故和其他突发性事件的能力。第六条申请许可证的程序:(一)、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天津市环境保护局领取并填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材料。3、申请单位委托具有环境风险评估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书(表)。(二)、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合格的单位颁发许可证。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将对持有许可证单位进行年度审核。第七条持有许可证的单位经营危险废物的类别和数量发生变更的,应于3个月内向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办理变更手续。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接到持证单位变更申请之日起45日内对变更申请做出审批决定:变更申请被批准的,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收回原许可证,颁发变更后的许可证。变更后的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原许可证的截止日期。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改变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领取新的许可证。第八条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关闭、停产、停业、转产、合并的,应当在停止经营活动6个月之前向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交终止经营报告,终止经营报告应当包括防止危险废物流失、防止对经营设施所在地环境造成污染、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经营设施的计划、措施和资金安排及终止经营活动的时间。并在停止经营活动之日起7日内,将许可证交回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第九条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载明每日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危险废物的最终去向、有无事故或其他异常情况等。第十条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每年三月前向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交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年度报表,同时抄报经营设施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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