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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6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2005年3月3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目录设,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第二章销售条件和商品房现售。第三章销售方式本条例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第四章买卖合同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第五章交付使用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第六章法律责任款的行为。第七章附则本条例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第一章总则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第四条销售商品房应当遵循自愿、保障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禁止对商品房恶意炒作,哄抬房价。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责全省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本条例。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守本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税务等部本条例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商品开发企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房销售有关的管理工作。-1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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