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4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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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字体:大中小】打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2年1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公布自2022年12月26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68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设区的市实施,将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县(市、区)实施,将1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实施,将2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将7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省级新区实施。二、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的委托和衔接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与具备承接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青岛西海岸新区、省级新区管理机构依法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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