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档案局丨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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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北京市档案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档发〔2007)11号2007年7月4日)各区县档案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集团)、人民团体、高等院校档案部门:根据国家档案局2006年12月18日颁布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8号令),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档案部门要深刻认识编制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对于提高室藏档案质量、促进档案基础业务建设、推动国家档案资源建设具有的重要意义,将贯彻《实施细则》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本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加以落实。二、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实施细则》的基本内容。《实施细则》是在全面执行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本市实际和前一时期开展试点工作经验,对机关文件归档范围特别是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增加与细化。各级档案部门要以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开展学习宣传与贯彻落实工作。为配合《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市档案局将适时组织宣贯活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三、要积极开展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要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编制工作方案,掌握编制方法,抓紧时间编制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市、区县档案局要监督指导市级、区县级机关做好编制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工作;明确审批工作机构和程序,认真履行审批职责。四、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要在市档案局的监督指导下,力争在全市宣贯会之后两年内完成编制及审批工作。各区县档案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完成编制及审批工作的时限。五、参照执行《实施细则》的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不需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北京市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便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弹档案改策法规取自北京市档案局相关文件档案业务请联系:010-65675232、18511565126KEYI AR▣HVES11124小时服务热线:400-9988-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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