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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北京市档案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破产国有企业档案处置办法》的通知(京档发〔2010]17号2010年12月27日)各区、县档案局,市属有关委、办、局,各国有企(事)业单位档案部门:我局于2001年制发了《北京市破产国有企业档案处置暂行办法》,为更好地指导破产国有企业开展档案处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多年工作实践,在充分征求市国资委和各区县档案局、市属国有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修订后的《北京市破产国有企业档案处置办法》保留了原办法的主要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在档案处置工作中有关各方的职责,细化了档案处置方法与程序,依法加大了对档案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请各单位在执行中加以注意。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北京市破产国有企业档案处置办法(2010年12月27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破产国有企业档案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和档案的流失,使破产国有企业档案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及区县属破产国有企业档案的处置。第三条破产国有企业档案是指企业自成立起至破产清算终结止形成的全部档案。第四条破产国有企业档案是进行国有资产清理、登记、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属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破产国有企业档案。第五条破产国有企业档案的处置要遵循以下原则:(一)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保守国家秘密以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防止档案散失;(二)区别情况,依法、合理处置;(三)维护档案的安全,便于有关方面对档案的利用:第二章档案处置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破产国有企业档案处置工作是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列入破产工作程序,并且与之同步进行。科怡档案政策法规取自北京市档案局相关文件档案业务请联系:010-65675232、18511565126KEYI AR▣HVES19524小时服务热线:400-9988-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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