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档案局丨规范性文件】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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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北京市档案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检查办法》的通知(京档发〔2014〕10号2014年12月1日)各区县档案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集团)、人民团体、高等院校档案部门:为规范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检查工作,我局依据国家及本市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制定了《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检查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检查程序,提高检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等国家及本市档案工作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相关部门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检查。第三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履行如下职责:(一)市、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检查,检查对象重点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二)重点建设项目行业主管单位、项目责任单位要配合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检查。(三)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定期检查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项目档案工作。(四)重点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定期检查各专业分包单位的项目档案工作。(五)重点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的项目档案工作。第四条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要依据国家及本市档案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检查主要内容》(见附件1)实施检查,重点检查项目档案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度建设、收集归档与整理、保管利用和登记、验收与移交等情况。第五条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检查组的构成:(一)市、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检查,检查组由本单位监督指导部门、同级项目行业主管单位和责任单位的档案部门及有关部门组成。(二)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组织的检查,检查组由本单位档案部门及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有关部门组成。第六条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检查方式及程序: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检查可采取自查、现场抽查、互查等方式进行。现场抽查和互查的主要程序为:(一)情况报告:受检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概况以及档案工作同步开展情况,档案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二)现场质询:检查组就报告中存疑或不清楚的内容,现场询间受检单位。档案业务请联系:010-65675232、18511565126K日Y1AR▣HVES24小时服务热线:400-9988-436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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