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丨部门规章】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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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2005年5月1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档案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和监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档案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第四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档案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制度,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受理事项。第六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办理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全部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受理部门应当说明、社手《)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七条申请书主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www.saac.gov.cn(一)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二)档案名称、内容、规格、数量:携带出境)和科怡档案改策法规取自国家档案局相关文件。档案业务请联系:010-65675232、18511565126KEYI ARCHIVES24小时服务热线:400-9988-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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