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C.515(105)-《救生艇筏便携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性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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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会MSC.515(105)决议(2022年4月28日通过)救生艇筏便携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性能标准海上安全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本委员会职能的第28(b)条,还忆及大会在其第18届会议上通过的A.762(18)决议《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的性能标准》,和大会在其第19届会议上通过的A.809(19)决议《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的性能标准的建议案》,该决议包括随后经MSC.149(77)决议修订的《救生艇筏便携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的性能标准的建议案》,以及《救生艇筏中固定安装的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的性能标准的建议案》,进一步忆及大会A.886(21)决议决定,应由海上安全委员会代表本组织履行通过无线电和导航设备性能标准及其修正案的职能,考虑到MSC.496(105)决议通过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公约”)修正案,特别注意到公约关于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的无线电通信的第V7.2.2,7.3.2和14.1条,该条要求船舶应配备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且此类装置应符合不低于本组织通过的相应的性能标准,认识到有必要完善MSC.149(77)决议通过的有关救生艇筏便携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的性能标准,在其第105届会议上,审议了航行、通信和搜救分委会在其第8次会议上做出的修订MSC.149(77)决议附件的提案,1.通过经修订的《救生艇筏便携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性能标准》,其文本载于本决议的附件:2.建议各国政府确保:.1在2024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的救生艇筏便携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应符合不低于本决议附件中所规定的性能标准:,2在2005年7月1日或以后、但在2024年1月1日以前安装的救生艇筏便携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应符合不低于MSC.149(77)决议附件中规定的性能标准:3在1996年11月23日或以后、但在2005年7月1日以前安装的救生艇筏便携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应符合不低于A.809(19)决议附件1中规定的性能标准:和4在1996年11月23日以前安装的救生艇筏便携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应符合不低于A.762(18)决议附件1中规定的性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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