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应用指南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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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应用指南(2019年3月29日修订)一、财务报表审计(一)审计范围(参见本准则第十八条)1.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这样的意见普遍适用于所有财务报表审计。但是,审计意见不是对被审计单位未来生存能力或管理层经营效率、效果提供的保证。此外,适用的法律法规可能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其他特定事项(如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管理层报告与财务报表的一致性)发表意见。虽然审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可能从这些事项与形成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相关的角度提出一些要求并提供指引,但是当注册会计师负有额外责任对这些事项发表意见时,注册会计师还需要执行进一步工作。(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参见本准则第十九条)2.法律法规可能规定了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责任。尽管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这些责任的范围或表述方式的规定可能不尽相同,但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是相同的,即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己认可并理解其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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