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应用指南2019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应用指南2019新质力文库 - 聚焦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数字化知识库_行业洞察 / 理论成果 / 实践指南免费下载新质力文库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应用指南2019
此内容为付费资源,请付费后查看
1922
立即购买
您当前未登录!建议登陆后购买,可保存购买订单
付费资源

第1页 / 共30页

第2页 / 共30页
试读已结束,还剩28页,您可下载完整版后进行离线阅读
THE END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应用指南(2019年3月29日修订)一、本准则的范围(参见本准则第一条和第二条)》1.只有当注册会计师认为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并且拟承接的业务具备某些特征时,注册会计师才能将其作为鉴证业务(包括审计业务)予以承接。《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一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在承接审计业务时与职业道德要求相关的并且在其控制范围内的责任。本准则规范了在被审计单位控制范围内的,且对注册会计师和管理层而言有必要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或前提条件)。二、审计的前提条件(一)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参见本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2.承接鉴证业务的条件之一是,《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提及的标准适当,且能够为预期使用者获取。标准是指用于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的基准,当涉及列报时,还包括列报的基准。适当的标准使注册会计师能够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就审计准则而言,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了用以审计财务报表(包括公允反映,如相关)的标准。3.如果不存在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管理层就不具有编制财务报表的恰当基础,注册会计师也不具有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评论 抢沙发

请登录后发表评论

    请登录后查看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