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应用指南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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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应用指南(2019年3月29日修订)一、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参见本准则第五条)1.对关联方作出很少规定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指给出了关联方的定义、但界定的关联方的范围明显小于本准则第九条定义的范围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因此,按照这种编制基础要求进行披露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要少得多。2.如果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经济实质未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反映,这些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就可能导致财务报表未能实现公允反映。例如,如果被审计单位以高于公允市价的价格向其控股股东出售不动产,并将其作为一笔产生损益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而这项交易从实质上看可能构成股东的出资或收回投资或者向股东支付股利,则公允反映可能就未实现。二、关联方的定义(参见本准则第九条)3.许多财务报告编制基础阐述了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概念。尽管这些编制基础使用不同的术语进行阐述,但通常认为:(1)控制是有权决定一个实体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实体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2)重大影响(可能通过章程、协议或持有股权获得)是对一个实体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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