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获取与惠益分享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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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获取与惠益分享条例实施细则张渊媛/译履行《欧盟(EU)2015/1866条例》的委员会现就履行欧盟议会及其委员会(EU)第511/2014条例中关于收集库登记簿、监测使用方遵约和最佳实践作出详细规定。欧盟委员会,虑及《欧盟委员会运作条约》,虑及欧盟委员会和理事会于2014年4月16日发布的第(EU511/2014号关于使用方遵守《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平和公正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遵约措施的条例1,尤其是其第5(5)条、第7(6)条和第8(7)条的内容,有鉴于:(1)(EU511/2014条例依据《<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并公平和公正分享因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简称《名古屋议定书》)的条款规定了监管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的规则。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条款,对于该《条例》的执行也将贡献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2)EU511/2014条例的第5条和第8条给出了自愿性质的工具,即对于收集库和最佳实践进行登记注册,以协助使用方履行其尽职审查的义务。对收集库材料进行甄别和登记。登记备案的信息证明这些遗传资源和相关信息是合法获取的,并且达成了共同商定条件。这些信息可在后续为使用方遵守义务提供实证。从获取信息的角度讲,使用方获取的遗传资源如果是来自于“登记簿”中某个收集库,那么则可认为该使用方己经履行了尽职审查的义务。从实践措施中甄别和确定一些最佳做法对于《名古屋议定书》框架下的遵约而言尤其重要,尤其是当这些措施是低成本的,且能产生较高效益时,就更有助于使用方履行其尽职审查的义务。使用方对于最佳实践的有效履行应当被主管机构视为是遵约。为确保在实施这些条款的过程中能有统一的条件,需要就具体程序形成细则,以及就如何确定最佳实践形成具体细则。如有收集库要求准予其“最佳实践”称号,或者将该收集库中的一部分视作是最佳实践时,则可适用这些已经形成的统一细则。(3)当寻求被纳入到“登记薄”中的申请方己被包含在某个收集库网络中时,如果该申请方可以提供关于同一网络中的正在盟国走申请程序的其他收集库的信总,或其部分信总,将大有助益。在核实收集库全部材料或部分信总时,为了能在盟国中对于申请方作出公平和一致的回应,主管机构应当意识到,处于一个网络中的成员单位也已向盟国递交了相关申请,那10JL150,20.5.2014,p.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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