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会MEP℃.368(79)决议《2014年船用焚烧炉标准规范(MEPC.244(66决议)》修正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a)条关于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本委员会)的职能,还忆及本委员会在其第40届会议上以MEPC.76(40)决议通过关于MARPOL附则VI第16.6.1条和附录IV的《船用焚烧炉标准规范》,注意到在其第45届会议上,本委员会以MEP℃.93(45)决议通过《船用焚烧炉标准规范》的修正案,还注意到在其第64届会议上,本委员会决定对大于1,500kW但小于4,000kW的焚烧炉可按现有的船用焚烧炉标准规范进行型式认可,进一步注意到在其第66届会议上,本委员会以MEPC.244(66)决议通过《2014年船用焚烧炉标准规范》,该决议替代经MEP℃.76(40)决议通过并经MEPC.93(45)决议修正的《船用焚烧炉标准规范》,认识到需要消除MEP℃.244(66)决议和SOLAS第Ⅱ-2章关于焚烧炉和废弃物储存处所的消防要求的差异,1.通过对《2014年船用焚烧炉标准规范(MEPC.24466决议)》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2.请MARPOL附则VI各缔约国和其他成员国政府使所有相关方注意上述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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