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总会计师管理办法【2002施行202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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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字体:大中小】打印山东省总会计师管理办法(2002年7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总会计师行为,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总会计师。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总会计师管理工作;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财政部门共同做好总会计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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