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222号: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南某水产研究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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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8-2-043-001指导性案例222号: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南某水产研究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关键词:民事诉讼财产损害赔偿未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权终止赔偿损失裁判要点登记的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负有善意维护专利权效力的义务,因其过错致使专利权终止、无效或者丧失,损害真正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构成对真正权利人财产权的侵害,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3条(本案适用的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6条)基本案情院专利号为2L200910192778.6、名称为“一种多功能循环水处理设备”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南某水产研究所、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某公司),发明人为姜某平、李某厚、颉某勇。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09年9月28日,授权日为2012年5月30日,因未及时缴费,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于2012年9月28日被终止。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某公司)认为,姜某平曾是德某公司员工,其离职后成为了宇某公司的股东,李某厚、颉某勇是南某水产研究所的员工。涉案专利是姜某平的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应该属于德某公司。德某公司曾分别千2010年、2011年就涉案专利申请权纠纷起诉南某水产研究所、宇某公司等,请求判令涉案专利申请权归德某公司所有。涉案专利权因未缴费而终止失效时,相关权属纠纷正在审理中。故德某公司以宇某公司和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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