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61-07关于换发和颁发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AC-61FS-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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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61FS-007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03年12月8日编制部门:FS批准人:饶绍武关于换发和颁发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各管理局、航空公司、飞行学院:自2003年6月1日根据新颁布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换发和颁发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以来,各地区执照换发和颁发工作进展顺利,现已换发和颁发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近2000份。但由于对规章及有关咨询通告的理解不一致,有的单位及个人在申请表填写,执照办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为统一标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和《民用航空器飞行人员换发执照审查报告表》的填写执照申请表是执照制作的文字依据,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地区管理局执照审查人员应严格审查。1.1如果为申请换发执照,原执照上带有仪表等级,或者为新申请执照,初次申请仪表等级,申请人应分别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人员换发执照审查报告表》第四栏“仪表等级”或在《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或等级申请表》第Ⅱ部分第25项“仪表等级”的方框中打勾。如果曾经在数种带有型别等级的机型担任过机长,现在不再飞了,在填写换发执照报告表第四栏“航空器型别等级”时应全部列出。经审查合格的型别等级,可以列在换发的新执照上。1.2申请表填写只允许使用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1.3中外籍申请人都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所有适用的栏目,包括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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