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公报原版2008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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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8·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火次会议通过)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目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第一章总则(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第二章调解合同发生的争议:第三章仲裁(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第一节一般规定(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第二节申请和受理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第三节开庭和裁决(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第四章附则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18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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