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报原版2018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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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目录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第一章总则长期战略任务。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第三章社会保障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第四章社会服务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第五章社会优待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第六章宜居环境乐。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第八章法律责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第九章附则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第一章总则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的公民。展。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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