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公报原版2021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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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诚轻处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以上有期徒刑。”—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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