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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发展改革委网站【字体:大中小】打印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2024年9月14日经国家发展改苹委第15次委务会通过2024年9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4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提高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包括防护门类和防化类,是指专门用于人民防空工程中的防护门、阀门、防化监测报警与控制设备、滤毒与净化设备以及其他保障掩蔽人员生命、生活的产品设备。国家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实行目录管理制度。《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布并动态管理。第三条国家支持人民防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在人民防空领域推广应用。第四条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统一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第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鼓励人民防空行业协会发挥好政策宣传、行业自律作用。第二章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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