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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1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第四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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