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应用指南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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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应用指南(2019年3月29日修订)一、治理层(参见本准则第十二条)1,治理结构因被审计单位和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异,反映了不同文化和法律背景以及被审计单位的规模和所有权特征等方面的影响。例如:(1)在某些国家或地区,被审计单位设有监事会(其全部或主要成员不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与董事会在法律上是分离的(即“双层”结构)。在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被审计单位的监督和执行职责是单一或一元化的董事会(即“单层”结构)的法定责任。(2)在某些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的职位是被审计单位法律结构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公司董事。在其他一些被审计单位,如某些政府性质的实体,则由被审计单位外部的机构承担治理职责。(3)在某些情况下,治理层的部分或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在其他一些情况下,治理层与管理层由不同的人员组成。(4)在某些情况下,治理层负责批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在其他一些情况下,管理层负有这一责任。2.在大多数被审计单位,治理职责是治理机构的集体责任,如董事会、监督委员会、合伙人、业主、管理委员会、治理委员会、受托人或类似职位的人员。但是,在某些小型被审计单位,可能由一个人承担治理职责,如在没有其他业主情况下的业主兼经理,或单独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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