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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应用指南(2019年3月29日修订)一、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参见本准则第十条)1,审计证据对于支持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是必要的。审计证据在性质上具有累积性,主要是在审计过程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获取的,也可能包括从其他来源获取的信息,如以前审计(前提是注册会计师已确定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自以前审计后是否已发生变化,进而可能影响这些信息对本期审计的相关性)或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与保持客户时实施质量控制程序获取的信息。除从被审计单位内部和外部其他来源获取的信息外,会计记录也是重要的审计证据来源。可以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也可能在编制过程中利用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审计证据既包括支持和佐证管理层认定的信息,也包括与这些认定相矛盾的信息。在某些情况下,信息的缺乏(如管理层拒绝提供注册会计师要求的声明)本身也构成审计证据,可以被注册会计师利用。2.在形成审计意见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的大部分工作是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为获取审计证据而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询问、检查、观察、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和分析程序。注册会计师通常将这些程序进行组合运用。尽管询问可以提供重要的审计证据,甚至可以提供某项错报的证据,但询问本身通常并不能为认定层次不存在重大错报和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提供充分的审计证据。3.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一注册会计师的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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